房屋租赁合同,是指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,以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形式,双方就房屋租赁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合意而签署的协议。关于租赁合同,民法典在原有合同法的基础上,作出了新增修改——在更有利于保障租房人权益的基础上,也更加兼顾出租人的权益。本文总结5条: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新规定——2021年签署租赁合同一定要注意了!房屋权属存争议?可无偿退租!
房屋租赁,是我们每个人一生中几乎都会遇到的事,而租赁合同通常也是房屋中介预先准备好的格式合同,对于合同中的押金、违约金和赔偿金,我们似乎司空见惯,然而你真的都了解吗?押金是一种担保方式,押金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,实践中基本都是“押一”或“押二”,即把相当于一个月或两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。
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二十四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,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,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:(一)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、扣押;
(二)租赁物权属有争议;
(三)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。
实际中,经常出现房屋所有权引发的争议纠纷,殃及了租房人的情况。此时租房人想退租却苦于租赁合同没有到期,且合同条款并未明确约定出现此种情况时应如何处理。
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则明确了:当房屋出现权属争议,或者被查封、扣押时,租房人可以依法解除租赁合同。
可以说从法律角度更一步保障了租房人的居住权益——广大租房人遇到这种情况时,在保留相关证据后,就可以随时(和出租人)要求解除租赁合同。
出租房屋的押金主要用途有两个:一个是房客爱护房屋设施的保证金,另一个是租赁合同到期时结清水电费、燃气费、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保证金。押金仅具有担保作用,不具有惩罚性。如果退房时房屋设施未损坏,对方也结清了所有费用,那么押金应予返还。如果一方违约,守约方不能直接没收押金作为处罚,我们通常所说的“拗掉押金”,其实是将押金冲抵违约金或赔偿金,并非押金本身具有惩罚性。